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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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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保海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672号 罪犯刘保海,男,196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9日作出(2011)金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认定刘保海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672号

罪犯刘保海,男,196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9日作出(2011)金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认定刘保海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3万元。刘保海不服,提出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2年5月9日以(2012)郑刑一终字第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并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刘保海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

原判认定,自2006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从黄某等人处非法收购熊掌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制品,然后非法出售。

罪犯刘保海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监狱表扬5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高建红和监区管教干警出庭作证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文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保海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系主犯,未执行财产刑,应从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不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保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八日起至二〇一九年十月七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秦建忠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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