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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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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万超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889号 罪犯许万超,男,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29日作出(2001)许中刑一初字第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许万超犯故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889号

罪犯许万超,男,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29日作出(2001)许中刑一初字第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许万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原审被告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均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2日作出(2002)豫法刑一终字第393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2年12月4日交付执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10日以(2005)豫法刑执字第736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2日以(2008)许刑执减字第706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于2010年1月29日以(2010)许刑执减字第967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一年九个月;于2013年1月21日以(2013)许刑执减字第5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许万超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许万超2000年12月5日因怀疑被害人陈彦涛等人到其饭店寻衅滋事,即随手携带一把不锈钢菜刀上楼查看,遂和陈发生争吵,继而引起厮打,打斗中,被告人许万超持刀刺入陈左颈,致陈失血过多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罪犯许万超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狱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监狱表扬六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2年11月6日因脱离互监组扣1.5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文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许万超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适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许万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二〇〇五年七月十日起至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延波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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