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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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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银良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094号 罪犯袁银良,男,1970年5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项城市人,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6日作出(2012)项少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袁银良犯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094号

罪犯袁银良,男,1970年5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项城市人,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6日作出(2012)项少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袁银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犯抢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五百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九千五百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并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袁银良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十个月。

原判认定,2006年10月至2007年4月,被告人袁银良伙同他人预谋后,在河南省项城市、驻马店市等地,抢劫作案7起,其中入户6起,抢劫金额14433元;盗窃作案4起,其中1起未遂,盗窃数额3443.8元;盗伐林木7起,立方蓄积11.1416立方米。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袁银良系主犯、一人犯数罪。

罪犯袁银良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监狱表扬6次,累计扣分7次,累计扣分3.5分(2012年9月罚0.5分;2013年3月罚0.5分;2013年5月罚0.5分;2013年5月罚0.5分;2013年12月罚0.5分;2014年8月罚0.5分;2015年2月罚0.5分)。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徐双印和监区管教干警出庭作证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文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袁银良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犯数罪,系主犯,应从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适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袁银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二〇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萍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