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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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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清法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022号 罪犯袁清法,男,196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郑市人,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月22日作出(2001)郑刑初字第299号刑事判决,认定袁清法犯破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022号

罪犯袁清法,男,196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郑市人,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月22日作出(2001)郑刑初字第299号刑事判决,认定袁清法犯破坏电力设备、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10日以(2005)刑执字第50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5日以(2007)许刑执减字第187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8日以(2009)许刑执减字第82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5日以(2011)许刑执减字第064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5日以(2012)许刑执字第42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并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袁清法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

原判认定,2000年8月至2001年3月26日,被告人袁清法伙同他人在新郑市八千乡、和庄镇等地盗窃铜芯而破坏正在使用的变压器7台,直接造成经济损失44426元,间接损失19万元。2000年8月21日,被告人袁清法还将郑煤集团建井工程处20米电缆盗走,价值855元。

罪犯袁清法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监狱表扬六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间隔期内扣分4次,扣分2分。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刘团营和监区管教干警出庭作证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文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袁清法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犯数罪,应从严减刑;原判有自首情节,可适当从宽。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不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袁清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二○○五年四月十日起至二○一八年十月九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延波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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