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512号 罪犯刘朝辉,男,199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叶县人,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7日作出(2011)平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朝辉犯强奸、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并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刘朝辉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 原判认定,2009年4月5日17时许,被告人刘朝辉伙同许晓博等人将被害人张某、王某、陈某以出去玩为由带至平顶山市曙光街建筑公司家属楼内,后几人对其三人轮奸。2006年10月31日晚8时许,被告人刘朝辉伙同叶县无业人员禹二鹏等人在叶县劳动人事局附近一文具店内,因琐事与被害人刘丙寅发生冲突,遂进行殴打,至其死亡。2007年5月23日晚,被告人刘朝辉伙同庆龙江等人在叶县电业局门口参与群殴,造成被害人李某死亡。 罪犯刘朝辉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监狱表扬五次,记功一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因违反罪犯计分考核规范被扣分一次,共扣0.5分(2013年4月17日生产劳动现场不按规定摆放各类工具扣0.5分)。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吴文龙和监区管教干警出庭作证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文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朝辉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犯数罪,应从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不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朝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起至二〇二六年一月六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萍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