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刘永胜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702号 罪犯刘永胜,男,199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漯河市人,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1日以(2012)漯刑三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永胜犯强迫卖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702号

罪犯刘永胜,男,199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漯河市人,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1日以(2012)漯刑三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永胜犯强迫卖淫、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20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并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许昌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刘永胜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该犯2011年7月至8月份,该犯伙同他人经预谋后,在漯河市区采取欺骗、殴打、拍裸照、强奸等手段,先后4次强迫多名被害女青年卖淫,并在强迫过程中抢劫被害人钱财,其中,该犯迫使6人次卖淫,强奸4人后迫使卖淫,参与抢劫3次,劫得现金170余元。

罪犯刘永胜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受监狱表扬3次,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张留和监区管教干警出庭作证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永胜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犯数罪,系主犯,未执行财产刑,应从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永胜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二O三一年一月二十七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秦建忠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