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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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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陆军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693号 罪犯刘陆军,男,198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淮阳县人,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经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9日以(2010)周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认定刘陆军犯盗窃罪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693号

罪犯刘陆军,男,198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淮阳县人,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经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9日以(2010)周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认定刘陆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并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许昌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刘陆军自入狱以来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6月至2009年9月,该犯在周口市盗窃作案30起,盗得轿车、面包车、摩托车、电动车共计30辆,价值347280元。

罪犯刘陆军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自入狱以来,共获得表扬6次,记功1次,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1年4月有劳动能力、不能保质保量完成任务被扣0.5分;2011年7月不能按时完成应分担的卫生清扫任务被扣0.5分;2014年6月因互监组成员违规,连带责任被扣1分。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付一成和监区管教干警出庭作证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陆军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未执行财产刑,应从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不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陆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二OO九年十月三日起至二O二三年五月二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秦建忠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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