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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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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学伍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090号 罪犯贾学伍,男,198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房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6日作出(2001)郑刑初字第2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贾学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090号

罪犯贾学伍,男,198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房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6日作出(2001)郑刑初字第2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贾学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贾学伍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02年1月14日以(2002)豫刑一终字第0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10日以(2005)刑执字第35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2日以(2008)许刑执减字第78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于2010年1月29日以(2010)许刑执减字第93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于2012年7月25日以(2012)许刑执字第50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并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贾学伍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

原判认定,2001年6月1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贾学伍因琐事与张某某发生争吵并撕打,双方撕打中,贾学伍持刀照张的腹部连捅数刀,后二人被他人拉开,贾学伍逃跑,后张伯成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贾学伍造成后果严重。

罪犯贾学伍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监狱表扬6次,累计扣分3次,累计扣分2分(2012年5月扣0.5分;2014年1月扣0.5分;2014年3月扣1分)。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王红军和监区管教干警出庭作证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文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贾学伍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适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贾学伍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二〇〇五年四月十日起至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九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萍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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