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215号 罪犯苗付贵,男,196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舞阳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8日作出(2008)漯刑二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苗付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27540.57元。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0年3月19日以(2009)豫法刑一终字第5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8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并公示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苗付贵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 原判认定,2008年5月14日晚23时许,苗付贵在舞阳县文峰乡七里沟村西侧舞戴公路上和与其妻子有不正当关系的被害人赵福全发生争吵,苗付贵用携带的尖刀朝赵福全腹部、胸部、背部等部位乱戳二十余刀,致赵福全当场死亡。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罪犯苗付贵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监狱表扬七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朱新成和监区管教干警孟强出庭作证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文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苗付贵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有自首情节,可适当从宽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不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苗付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二〇三〇年九月二十七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秦建忠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