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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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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晓真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454号 罪犯任晓真,男,199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西平县人,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驻马店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31日作出(2010)驻刑少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任晓真犯故意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454号

罪犯任晓真,男,199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西平县人,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驻马店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31日作出(2010)驻刑少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任晓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任晓真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0年6月3日以(2010)豫法刑一终字第7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3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并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许昌监狱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任晓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

原判认定,2008年11月26日下午,被告人受他人指使,纠集多人预谋对吴某某实施报复,当晚窜到确山县吴某某家中,持刀对其夫妇乱砍,至吴某某死亡,其妻轻伤。

罪犯任晓真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监狱表扬5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减刑间隔期间累计罚分1.5分。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魏磊磊和监区管教干警出庭作证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文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任晓真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主犯,未积极赔偿被害人,应从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不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任晓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二〇三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延波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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