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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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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根伟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171号 罪犯范根伟,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叶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3日作出(2008)长刑初字第38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范根伟犯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171号

罪犯范根伟,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叶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3日作出(2008)长刑初字第38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范根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5日以(2011)许刑执减字第080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1年;于2013年1月21日以(2013)许刑执字第37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1年9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并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范根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十一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范根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本案中该犯系从犯。

该犯能认罪服法。由于放松了对自己的思想改造,曾于2013年7月27日因严重违规受到记过处分一次。受处罚后,该犯能深刻认识违规对自己改造的危害性,从而做到真诚悔过,踏实改造,认真学习和落实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该犯从事档发生产岗位,劳动态度端正,能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认真听课并作读书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均在合格以上。受监狱表扬五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因对互监组成员违规不制止、存放火机、与他犯大声争吵,先后被处罚3次,累计罚2分;因动手打人被记过处分1次,罚30分。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王世博和监区管教干警出庭作证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文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范根伟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系从犯,可从宽减刑;未执行财产刑,因违反监狱管理规范受记过处分一次,应从严践行。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幅度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范根伟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二〇〇八年五月六日起至二〇一五年十月五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秦建忠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