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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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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长涛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964号 罪犯范长涛,男197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郑市人,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作出(2011)新刑初字第587号刑事判决,认定范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964号

罪犯范长涛,男197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郑市人,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作出(2011)新刑初字第587号刑事判决,认定范长涛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赃款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范长涛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

原判认定,2009年9月25日10时许,该犯伙同他人经预谋后,驾车沿311省道行驶到河南省科研机构生产试验基地路口处,故意踩刹车让在其后面行使的重型牵引车与尼桑轿车发生碰撞,导致牵引车与对面行驶的普通货车相撞造成2车损坏,普通货车司机马营超死亡。2009年3月16日上午,该犯伙同他人在新郑市龙湖镇107国道连环寨桥北边。以“碰瓷”的方式,对驾驶大货车的司光辉敲诈2200元。该犯系主犯、一人犯数罪,自首。

罪犯范长涛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监狱表扬七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2年10月17日在监区安全检查中被查出存放违禁物品,罚1分;2013年6月23日被监狱查出承包监舍大窗未按规定开放,罚0.5分;2013年9月4日早在监狱检查中被查出胸卡无照片,罚0.5分。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任夏丰和监区管教干警出庭作证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文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范长涛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该犯系主犯、犯数罪,应当从严掌握。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不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范长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二〇一一年九月四日起至二〇二〇年五月三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延波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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