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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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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保振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291号 罪犯罗保振,男,1970年2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临颍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6日作出(2011)临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保振犯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291号

罪犯罗保振,男,1970年2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临颍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6日作出(2011)临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保振犯抢夺、盗窃、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罚金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罗保振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

原判认定,被告人罗保振伙同他人于2006年12月在临颍县抢夺作案一起,价值85000元;2009年2至5月,伙同他人先后在临颍县盗窃作案三起,价值50133元;2007年1月28日下午,该犯伙同他人预谋后买来木棍,到“海燕酒店”将被害人牛红旗、高军现打成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盗窃、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罗保振系累犯、一人犯多罪、多次犯罪。罚金未交付。

罪犯罗保振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狱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监狱表扬六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间隔期内扣分2次,累计扣分1.5分。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齐四方和监区管教干警出庭作证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文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罗保振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系累犯,犯数罪,应从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不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罗保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二○○九年六月七日起至二○二二年七月六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秦建忠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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