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175号 罪犯罗超圣,男,1991年1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临颍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2013)管刑初字第47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超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首次减刑。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并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罗超圣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四个月。 原判认定,2013年4月19日,该犯在郑州市贩卖毒品9.37克。该犯罚金已缴纳。 罪犯罗超圣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受监狱表扬二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杨松山和监区管教干警出庭作证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文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罗超圣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能积极执行财产刑,可从宽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幅度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罗超圣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二○一三年四月二十日起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秦建忠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