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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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亓宝宝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489号 罪犯亓宝宝,男,199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禹州市人,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4日作出(2009)禹刑刑初字第391号刑事判决,认定亓宝宝犯故意杀人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489号

罪犯亓宝宝,男,199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禹州市人,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4日作出(2009)禹刑刑初字第391号刑事判决,认定亓宝宝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亓宝宝不服,提出上诉,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0年1月14日以(2009)许中刑刑二终字217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1日以(2013)许刑执减字第96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并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亓宝宝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七个月。

原判认定,2009年6月8日,被告人亓宝宝酒后窜至王某家中,欲对王某行凶,在打斗中被王及其家人制服。

罪犯亓宝宝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监狱表扬四次,2014年7月9日警告一次,因违反罪犯计分考核规范被扣分五次,共扣20分(2012年12月23日私改便装扣0.5分,2013年1月13日动手打人扣2分,2013年2月26日故意损坏劳动设施扣2分,2014年12月7日与他犯高声争吵扣0.5分,2014年7月9日破坏公共财物,警告1次,扣15分)。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陈景彪和监区管教干警出庭作证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文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亓宝宝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因违反监狱管理规范,受警告处分一次,应从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适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亓宝宝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起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七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萍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