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王孟奎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071号 罪犯王孟奎,男,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襄城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4日作出(2008)许中刑一初字第43号刑事附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071号

罪犯王孟奎,男,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襄城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4日作出(2008)许中刑一初字第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孟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王孟奎赔偿附带民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0日以(2011)豫法刑执字第142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并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王孟奎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

原判认定,1995年10月7日16时许,被告人王孟奎因与杨某弟兄发生矛盾,从家中拿一钢筋棍找杨某弟兄打架,在本村东头田地里找到杨某及其父杨某某后,追撵杨某,被其父杨某某挡住,之后王孟奎找来一把杀猪用的柒刀,照杨某某左腹上部猛刺一刀,致其死亡。被害人有过错。

罪犯王孟奎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监狱表扬7次,2012年10月28日因脱离互监组警告1次,累计扣分3次,累计扣分16分(2012年3月扣0.5分;2012年10月扣15分;2013年8月扣0.5分)。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林许超和监区管教干警出庭作证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文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孟奎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因违反监狱管理规范受警告处分一次,应从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孟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二〇三〇年十一月十九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萍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