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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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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继超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299号 罪犯王继超,男,1986年6月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叶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5日作出(2009)平刑初字第1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299号

罪犯王继超,男,1986年6月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叶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5日作出(2009)平刑初字第1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继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0年12月4日作出(2010)豫法刑四终字第23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0日以(2013)豫法刑执字第0058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王继超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

原判认定,被告人王继超与被害人刘某曾因在网上聊天时互骂产生矛盾。2003年11月王继超在叶县城关镇“众诚网吧”上网时与刘某相遇,刘与其同伴对王继超实施了殴打。同年12月14日晚,王继超酒后在“众诚网吧”时再次与刘某相遇,刘对王出语相讥,王心生报复恶念,遂外出购买单刃尖刀一把返回网吧,将刘某叫到网吧楼下,二人发生争吵、厮打。厮打中王继超持刀照刘某头部、身上猛砍、刺数刀,致刘某当场倒地,送往医院途中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王继超系未成年犯罪、能够积极民事赔偿,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民赔已赔付。

罪犯王继超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狱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监狱表扬五次,间隔期内扣分4次,累计扣分2分。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郭保仁和监区管教干警出庭作证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文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继超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犯罪时未成年,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可从宽减刑。但综合考虑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不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继超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二○一三年八月二十日起至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秦建忠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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