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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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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海龙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100号 罪犯程海龙,男,1992年9月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平顶山市人,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4日作出(2012)平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100号

罪犯程海龙,男,1992年9月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平顶山市人,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4日作出(2012)平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程海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并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程海龙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

原判认定,2012年1月至27日,被告人程海龙同贾树旗等人酒后到平顶山市体育路热度酒吧跳舞,在跳舞过程中,程海龙与被害人吴永衡发生碰撞,被告人程海龙伙同贾树旗等人对吴永衡进行殴打,贾树旗持随声携带的匕首照吴永衡胸部、左臂连捅数刀,致其重伤,损伤程度为九级伤残。被告人程海龙系从犯。

罪犯程海龙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监狱表扬4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累计扣分1次,累计扣分2分(2013年7月扣2分)。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王学彬和监区管教干警出庭作证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文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程海龙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系从犯,可适当从宽。但综合考虑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程海龙减去有期徒十一个月。(刑期自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七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萍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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