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220号 罪犯赵付长,男,196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水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2日作出(2007)周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认定赵付长犯抢劫、盗窃、破坏电力设备、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7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9日对其减刑一年;2012年7月25日对其减刑一年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并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赵付长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 原判认定,2003年至2006年间,赵付长参加以黄都、赵伟为首的犯罪团伙,其中参与抢劫1起,抢得价值4997元,参与盗窃5起,参与破坏电力设备2起,价值61050元,非法制造枪支2支。系一人犯数罪。 罪犯赵付长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监狱表扬六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2年8月30日晚检查中查出违反规定看电视扣0.5分;2012年9月2日检查中查出违反规定看电视扣0.5分;2014年1月30日罪犯赵付长下楼做饭未戴帽子扣0.5分;2014年1月16日在生产劳动中不能执行工艺标准扣1分。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庞东晓和监区管教干警侯改臣出庭作证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文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赵付长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犯数罪,流窜作案,应从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不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付长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秦建忠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