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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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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中显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598号 罪犯卫中显,男,1983年08月1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唐河县人,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9日作出(2012)南刑一初字第00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卫中显犯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598号

罪犯卫中显,男,1983年08月1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唐河县人,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9日作出(2012)南刑一初字第00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卫中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1年10月20日起至2026年10月19日止)。2012年8月30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许昌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并公示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卫中显自入狱以来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

原判认定,原判认定被告人卫中显于2009年4月26日晚20时许,该犯受雇于他人,伙同他人在唐河县文峰办事处腾龙小区对杨某进行报复,在被害人家附近对其乱砍20余刀,致其重伤。被告人系主犯。

罪犯卫中显自入狱以来,能够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自入狱以来,共获得表扬5次,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卫中显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适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卫中显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10月20日起至2025年9月19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秦建忠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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