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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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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静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527号 罪犯卢静,男,197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息县人,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29日以(2003)信中法初字第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卢静犯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527号

罪犯卢静,男,197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息县人,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29日以(2003)信中法初字第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卢静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芝明经济损失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11月6日交付执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29日以(2006)豫法刑执字第55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06年4月29日起至2025年10月28日止)。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6日以(2008)许刑执减字第148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于2010年8月19日以(2010)许刑执减字第169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于2012年7月25日以(2012)许刑执字第21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06年4月29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并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卢静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

原判认定,罪犯卢静1993年7月27日上午10时,该犯伙同彭生国持枪击中徐某的颈部至其死亡。2002年6月18日17时,该犯该犯伙同李四孩、李兴伟在深圳持刀将陈某砍成重伤,其后得佣金五万元,由其分给他人。该犯系主犯。

罪犯卢静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监狱表扬5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因违反罪犯计分考核规范被扣分1次,共扣0.5分。上述事实有同监服刑人员和监区管教干警出庭作证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卢静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犯数罪,系主犯,应从严减刑;原判有自首情节,可以适当从宽。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适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卢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二○一九年九月二十八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延波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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