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592号
罪犯买买提江·马木提,男,1971年02月27日出生,维吾尔族族,新疆乌什县人,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宝丰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8日作出(2011)宝刑初字第26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买买提江·马木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附加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自2011年6月23日起至2018年12月22日止)。买买提江·马木提不服,提出上诉。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二○一二年二月七日以(2012)平刑终字第39号刑事判决书撤销原判量刑部分,改判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2012年3月7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许昌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并公示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买买提江·马木提自入狱以来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
原判认定,原判认定被告人买买提江·马木提于2011年2至6月份,该犯教唆艾克拜尔江·安瓦尔在宝丰县、叶县、郏县、襄城县、鲁山县等地,盗窃他人财物作案20起,总价值42900元。
罪犯买买提江·马木提自入狱以来,能够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该犯自入狱以来,共获得表扬5次,记功1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买买提江·马木提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买买提江·马木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6月23日起至2017年12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秦建忠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