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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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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瑞滨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许刑执字第1217号 罪犯王瑞滨,男,198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密市人,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八日作出(2008)新密刑初字第345号刑事判决,认定王瑞滨犯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许刑执字第1217号

罪犯王瑞滨,男,198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密市人,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八日作出(2008)新密刑初字第345号刑事判决,认定王瑞滨犯抢劫、破坏电力设备、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5日对其减刑九个月;2013年1月21日对其减刑一年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并公示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王瑞滨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

原判认定,2005年至2007年,王瑞滨伙同他人在新密市实施抢劫一起,价值12394元;在新密市、鹤壁市等地破坏电力设备5次,价值73075元;盗窃作案18次,价值272190元。系主犯。

罪犯王瑞滨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监狱表扬七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魏自军和监区管教干警侯改臣出庭作证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文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瑞滨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系主犯,犯数罪,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瑞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秦建忠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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