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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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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晓刚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421号 罪犯丁晓刚,男,197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叶县人,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平顶山湛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8日作出(2011)湛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认定丁晓刚犯抢劫、抢夺、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421号

罪犯丁晓刚,男,197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叶县人,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平顶山湛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8日作出(2011)湛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认定丁晓刚犯抢劫、抢夺、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罚金9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并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许昌监狱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丁晓刚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十一个月。

原判认定,2011年2月3月间,被告人伙同他人预谋后,先后二次在平顶山市新华路、建设路抢劫路人,共抢劫现金200余元、手机二部,价值5123元;2011年2月28日,被告人伙同他人在平顶山市开源路抢夺被害人王某某挎包一个,内有现金100余元,手机一部,价值837元;2009年10月份,被告人伙同他人驾车在许昌市境内盗窃货车柴油二次,价值3168元。

罪犯丁晓刚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监狱表扬5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王后平和监区管教干警出庭作证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文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丁晓刚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犯数罪,系累犯,未执行财产刑,应从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不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丁晓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二〇一一年四月八日起至二〇一九年七月七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延波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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