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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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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振鹏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许刑执字第1218号 罪犯高振鹏,男,1988年5月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鲁山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9日作出(2007)平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认定高振鹏犯抢劫、盗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许刑执字第1218号

罪犯高振鹏,男,1988年5月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鲁山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9日作出(2007)平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认定高振鹏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9日以对其减刑一年;2011年8月17日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并公示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高振鹏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八个月。

原判认定,2006年9月份期间,高振鹏伙同彭占标、李金富等人实施抢劫作案7次,劫取手机5部,现金814余元以及化妆品等物品。又伙同郭理想、方在行等人盗窃作案7次,盗得手机2部、MP3播放器1部等物品及现金40余元,总价值1000余元。系从犯、一人犯数罪。

罪犯高振鹏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监狱表扬七次,2013年12月5日禁闭一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3年12月5日禁闭1次扣45分;2014年3月14日上午在车间单人行动扣1分;2014年5月15日下午车间干私活扣0.5分;2014年5月27日车间机台处存放茶杯扣0.5分。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张阳和监区管教干警侯改臣出庭作证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文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高振鹏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犯数罪,流窜作案,因违反监狱管理规范受禁闭处分一次,应从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高振鹏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秦建忠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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