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许刑执字第1192号
罪犯唐明轩,男,196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7日作出(2011)新刑初字第469号刑事判决,认定唐明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并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唐明轩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八个月。
原判认定,2010年11月至2011年5月,该犯结伙或单独在新郑市区盗窃作案15起,盗窃电动车、助力摩托车共计26760元。该犯系立功,又系主犯、多次犯罪、有前科。
罪犯唐明轩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监狱表扬6次。自入狱以来累计扣分15次,累计扣9分(2012年4月10日劳动中不按规定着装扣0.5分;2012年5月11日学习时打瞌睡扣0.5分;2012年5月18日与警官相遇不主动停步扣0.5分;2012年5月22日骂人扣1分;2013年2月9日不按规定下楼扣0.5分;2013年3月14日承包卫生差扣0.5分;2013年6月5日承包卫生差扣0.5分;2013年5月17日不带胸卡扣0.5分;2013年10月29日承包卫生差扣0.5分;2014年5月7日不带胸卡扣0.5分;2014年6月18日不执行工艺标准扣0.5分;2014年6月26日骂人扣1分;2014年9月23日违反队列纪律扣0.5分;2014年10月14日不服管理扣1分;2014年12月15日开会吃东西扣0.5分。)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张新亮和监区管教干警出庭作证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文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唐明轩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有自首情节,可从宽减刑;系主犯,多次犯罪,有前科,未执行财产刑,应从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唐明轩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起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萍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