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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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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冲锋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许刑执字第1204号 罪犯付冲锋,男,197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平舆县万冢乡人,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11日作出(2010)驻刑二初字第08号刑事判决,认定付冲锋犯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许刑执字第1204号

罪犯付冲锋,男,197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平舆县万冢乡人,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11日作出(2010)驻刑二初字第08号刑事判决,认定付冲锋犯抢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六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8月2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并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付冲锋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十个月。

原判认定,2004年12月至2009年2月,该犯伙同他人经预谋后,窜至驻马店市、正阳县、山西省太原市等地,抢夺作案18起,抢夺财物价值938870元。该犯系主犯、多次犯罪、流窜多地犯罪。

罪犯付冲锋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监狱表扬5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自上次减刑以来累计扣分1次,累计扣0.5分(2014年2月18日不执行工艺标准扣0.5分。)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程书建和监区管教干警出庭作证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文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付冲锋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系主犯,多次犯罪,流窜作案,未执行财产刑,应从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付冲锋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二○一三年八月二十日起至二〇三一年四月十九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萍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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