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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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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景华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105号 罪犯秦景华,男,196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驻马店市人,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23日作出(2002)驻刑二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105号

罪犯秦景华,男,196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驻马店市人,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23日作出(2002)驻刑二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秦景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00元;责令被告人秦景华退赔驻马店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19万元。被告人秦景华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03年2月13日作出(2002)豫法刑二终字第371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10日以(2005)豫刑执字第72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2日以(2008)许刑执减字第69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二年;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6日以(2010)许刑执减字第222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二年;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1日以(2013)许刑执字第29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秦景华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

原判认定,被告人秦景华1998年至2000年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驻马店市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员叶立珍达成口头购销协议后,以支付部分货款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低于进价销给他人,共获赃款119万元,案发后赃款未追回,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罪犯秦景华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监狱表扬七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二次服刑人员韩永灿和监区管教干警出庭作证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定文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秦景华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未执行财产刑及退赃风,应从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不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秦景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二〇〇五年七月十日起至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萍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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