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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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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晓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057号 罪犯白晓广,男,1990年1月4日出生,拉祜族,河南省禹州市人,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0日作出(2007)许中刑一初字第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057号

罪犯白晓广,男,1990年1月4日出生,拉祜族,河南省禹州市人,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0日作出(2007)许中刑一初字第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白晓广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白晓广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晨、朱龙英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2288.43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海娟、郭德昌、彭祥恩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6008.62元;由其法定代理人张玉兰承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0日以(2010)豫法刑执字第0089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1日以(2013)许刑执字第22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并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白晓广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

原判认定,2006年11月4日晚,被告人白晓广准备菜刀后回到与朱某同住的房间,次日凌晨4时许该犯持刀将睡觉的朱某杀死,与朱某同方睡觉的女友郭某惊醒后,白晓广又持菜刀将郭某砍成重伤,此时,住在另一房间的郭某、彭某夫妇被惊醒后,起床反抗,白晓广又分别将二人砍成轻伤。之后该犯威胁郭某等三人,抢劫现金700余元、手机4部(价值1756元)后逃离现场。被告人白晓广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该犯一人犯数罪。

罪犯白晓广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监狱表扬6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省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累计扣分1次,累计扣分0.5分(2014年6月扣0.5分)。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郭永威和监区管教干警出庭作证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文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白晓广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犯数罪,应从严减刑;犯罪时未成年,可适当从宽。综合考虑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不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白晓广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二〇一〇年八月十日起至二〇二六年七月九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萍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