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059号
罪犯石付堂,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西平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8日作出(2009)驻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石付堂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一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0日以(2011)豫法刑执字第143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并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石付堂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
原判认定,1994年12月至1995年7月,被告人石付堂伙同他人预谋后,持自制火药手枪、杀猪刀窜至西平县境107国道抢劫作案4起,价值38069元。1995年1月10日夜,被告人石付堂伙同他人预谋后,携带破坏钳窜至西平县专探乡翟某家,剪断门锁,盗走母牛一头,山羊一只,价值2000余元。该犯多次犯罪、一人犯数罪,性质恶劣。
罪犯石付堂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监狱表扬8次,累计扣分7次,累计扣分4.5分(2012年2月扣0.5分;2012年9月扣0.5分;2012年10月扣0.5分;2012年11月扣0.5分;2013年4月扣1.5分;2013年9月扣0.5分;2014年2月扣0.5分)。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宋振团和监区管教干警出庭作证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文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石付堂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犯数罪,多次犯罪,应从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并考虑其犯罪性质,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不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石付堂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二〇三〇年九月十九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萍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