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208号
罪犯王老胖,男,196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藁城市人,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8日作出(2011)临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认定王老胖犯交通事故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6月28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并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王老胖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七个月。
原判认定,2008年8月9日14时许,该犯无证驾驶自己的三轮汽车,由北向南行驶至107国道850Km+860m处时,与前方的行人相撞,致2人死亡,3人受伤。该犯有前科,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
罪犯王老胖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监狱表扬4次。自上次减刑以来累计扣分6次,累计扣3分(2013年4月30日队列走错步扣0.5分;2013年6月16承包卫生差扣0.5分;2013年11月23日生产中不服从分配扣0.5分;2014年5月1日衣服不按规定摆放扣0.5分;2014年11月3日违反劳动纪律扣0.5分;2015年4月1日不按规定吸烟扣0.5分。)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付冲锋和监区管教干警出庭作证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文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老胖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有前科,应从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老胖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起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萍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