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425号 罪犯汤向前,男,197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镇平县人,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9日作出(2007)南刑三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汤向前犯故意杀人、抢劫、交通肇事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5000元。汤向前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09年1月1日以(2009)豫法刑四终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3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并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许昌监狱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汤向前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九个月。 原判认定,2007年2月1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伙同丁云成、王小瀚、李克鹏冒充警察,携带手铐、橡胶棒、尖刀驾车拦路抢劫严某,抢现金4000元及手机一部,并将其打致重伤。4时许,被告人伙同丁云成、王小瀚因怀疑李克鹏分赃不均,将其杀死后,抛尸机井内,2006年11月8日下午,被告人驾驶摩托车与残疾人吴某的轮椅车相撞后逃跑,致吴受伤致死。 罪犯汤向前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监狱表扬9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夏长森和监区管教干警出庭作证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文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汤向前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犯数罪,未执行财产刑,应从严减刑;原判有自首情节,可适当从宽。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不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汤向前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二〇三〇年一月二十二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延波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