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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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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柏松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737号 罪犯沈柏松,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遂平县人,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遂平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0日以(2009)遂少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认定沈柏松犯贪污罪,判处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737号

罪犯沈柏松,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遂平县人,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遂平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0日以(2009)遂少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认定沈柏松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附加刑无(刑期自2009年4月10日起至2017年4月9日止),已退贪污赃款3万元。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3日以(2012)许刑执减字104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七个月(刑期自2009年4月10日起至2016年9月9日)。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并经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并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许昌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沈柏松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03年元月,该犯利用担任遂平县文城粮管所会计的职务便利,伙同粮管所所长及主管会计,三人经预谋后,将22万小麦款以收取集资款的名义入账,后三人将此款私分

罪犯沈柏松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监狱表扬9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范文明和监区管教干警出庭作证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罪犯减刑审核表、重要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沈柏松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该犯系主犯,应从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沈柏松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起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延波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解 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