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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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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二涛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493号 罪犯王二涛,男,197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叶县人,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1日作出(2008)湛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认定王二涛犯抢劫罪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493号

罪犯王二涛,男,197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叶县人,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1日作出(2008)湛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认定王二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原审王二涛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08年6月21日以(2008)平刑终字146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5日以(2012)许刑执字第16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七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并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王二涛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十一个月。

原判认定,2008年3月1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二涛伙同他人在火车站附近鸿运网吧,由被告人王二涛提议去抢劫,随后窜至平顶山市中兴路一家理发店,持刀抢劫理发店老板马某现金2210元、手机一部。2008年3月11日被告人王二涛伙同他人将李某从高阳路日月星网吧带到北渡山坡上进行殴打,后将其在程庄租房内的洗衣机一台、电冰箱一台拉走,并抢走李某手机一部,总价值3279元,致李某轻微伤。系累犯。

罪犯王二涛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监狱表扬六次,因违反罪犯计分考核规范被扣分二次,共扣3分(2013年7月31日私藏收音机扣1分,2013年8月12日私藏信用卡扣2分)。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刘新灿和监区管教干警出庭作证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文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二涛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系累犯,未执行财产刑,应从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不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二涛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二日起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一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萍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