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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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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焕东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980号 罪犯王焕东,男196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唐河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作出(2006)南刑少初字第06号刑事附带民事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980号

罪犯王焕东,男196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唐河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作出(2006)南刑少初字第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焕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8030.2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五日以(2008)许刑执减字第173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于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六日以(2010)许刑执减字第199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七个月;于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以(2012)许刑执字第30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王焕东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

原判认定,1998年5月17日19时许,该犯与本村村民王某因琐事发生争执,继而吵骂,遂从地上拿起一块半截砖仍向王某,砸中其头部,致其当场倒地,该犯逃离现场,王某被其家人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该犯系重大立功。

罪犯王焕东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监狱表扬六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毕全法和监区管教干警出庭作证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文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焕东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该犯有前科、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应当从严掌握;有重大立功,可以从宽掌握。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不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焕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二〇〇五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四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延波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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