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蔡红岭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562号 罪犯蔡红岭,男,1982年2月6日出生,汉族,新蔡县人,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6日作出(2011)浉刑二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蔡红岭犯盗窃、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562号

罪犯蔡红岭,男,1982年2月6日出生,汉族,新蔡县人,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6日作出(2011)浉刑二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蔡红岭犯盗窃、抢夺、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7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并公示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蔡红岭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

原判认定,被告人于2010年5月至6月间,伙同他人入室抢劫一次,抢劫现金4100元及矿灯一个,抢夺他人一次,抢现金3000元,盗窃工地上的财物四次,盗窃数额较大。

罪犯蔡红岭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劳动任务。受监狱表扬6次,记功1次,依据《罪犯计分考核细则》累计扣3.5分。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李森林和监区管教干警出庭作证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文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蔡红岭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犯数罪,未执行财产刑,因违反监狱管理规范被多次扣分,应从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不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蔡红岭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二○一○年六月十八日起至二○二三年五月十七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萍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