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409号 罪犯薛欣,男,196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郏县人,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2日作出(2011)汝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认定薛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薛欣不服,提出上诉,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2年1月6日以(2011)洛刑二终字第152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并公示后,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薛欣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 原判认定,罪犯薛欣于2009年12月至2010年5月期间,该犯伙同他人先后在禹州市、汝州市、郏县等地采取挖墙入室手段,多次盗窃通信公司正在使用的蓄电池228块,盗窃价值108915元。2010年1月22日晚,该犯伙同他人预谋后,窜至襄城县供销社家属院,将王某的一辆面包车盗走,价值18000元。 罪犯薛欣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监狱表扬3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因违反罪犯计分考核规范被扣分2次,共扣2分。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徐三长和监区管教干警出庭作证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薛欣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能积极执行财产刑,可适当从宽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犯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适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薛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延波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