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531号 罪犯袁卫,男,198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镇平县人,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6日以(2008)南刑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袁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7年10月12日起至2022年10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1月5日交付执行。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5日以(2012)许刑执字第91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07年10月12日起至2021年2月11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并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袁卫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 原判认定,罪犯袁卫2007年10月11日晚,伙同他人酒后在一饭店内对他人进行殴打,致一死一轻伤。该犯系主犯。 罪犯袁卫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监狱表扬6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因违反罪犯计分考核规范被扣分3次,共扣1.5分。上述事实有同监服刑人员和监区管教干警出庭作证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袁卫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系主犯,应从严减刑;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可以适当从宽。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适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袁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二○○七年十月十二日起至二○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延波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