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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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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小楷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471号 罪犯裴小楷,男,198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临颍人,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5日作出(2012)新刑初字第216号刑事判决,认定裴小楷犯盗窃罪,判处有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471号

罪犯裴小楷,男,198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临颍人,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5日作出(2012)新刑初字第216号刑事判决,认定裴小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附加并处罚金三万元,能积极退赔。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并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裴小楷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

原判认定,2011年6月30日11时许,被告人裴小楷伙同梁丽婷等人,尾随在新郑市人民路上取款的吴某,趁吴某吃饭之际,盗走车内现金7万元。系自首(案发后,被告人裴小楷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构成自首)。系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裴小楷系主犯)。

罪犯裴小楷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监狱表扬四次,记功一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赵飞腾和监区管教干警出庭作证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文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裴小楷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犯数罪,系主犯,未执行财产刑,应从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裴小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起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萍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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