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391号 罪犯桑付保,男,194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遂平县人,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日以(2008)新刑初字504号刑事判决,认定桑付保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6日裁定减刑年7个月;于2013年7月31日裁定减刑1年4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并公示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桑付保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十个月。 原判认定,桑付保2006年3月至2007年,该犯伙同冯书照假冒公路工程局,省交通厅厅长,私刻公章及介绍信以修路承包工程、帮人找工作为名义,骗取多人现金60多万元。 罪犯桑付保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监狱表扬4次,扣分1次0.5分。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田孝振和监区管教干警出庭作证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文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桑付保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系主犯,未执行财产刑,应从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桑付保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8年5月13日起至2018年10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延波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