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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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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东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732号 罪犯柴东旺,男,1966年6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扶沟县人,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郏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0日作出(2010)郏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认定柴东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732号

罪犯柴东旺,男,1966年6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扶沟县人,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郏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0日作出(2010)郏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认定柴东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没收财产十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1年1月24日以(2011)平刑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柴东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没收财产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1日以(2013)许刑执字第103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并经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并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柴东旺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八个月。

原判认定,2006-2008年间,该犯利用的担任平顶山市煤炭工业局党组书记、局长之便利,向新华区四矿矿长索取收受贿赂四次,共计12万元。

罪犯柴东旺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监狱表扬七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考核期内无罚分。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王盼盼和监区管教干警出庭作证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文书、罪犯减刑审核表、重要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柴东旺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并考虑剩余刑期情况,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柴东旺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二○○九年十一月七日起至二○一五年十月六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延波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解 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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