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604号 罪犯桑朋,男,198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长葛市人,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3日作出(2008)许中刑一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桑朋犯盗窃、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罚金人民币十万零一千元。(刑期自2006年12月28日起至2023年12月27日止)。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二○○八年十一月九日以(2008)豫法刑三终字第18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8年12月5日交付执行。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6日以(2012)许刑执减字第87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个月,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1日以(2013)许刑执减字第203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刑罚执行机关许昌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并公示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桑朋自上次减刑以来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 原判认定,原判认定被告人桑朋于2006年10月至12月份,该犯伙同他人盗割通信电缆9次,价值16.3万元。2001年8月6日晚,该犯伙同他人抢劫出租车司机一次,抢劫现金162元及手机一部。被告人系主犯。 罪犯桑朋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共获得表扬6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桑朋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犯数罪,系主犯,应从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不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桑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6年12月28日起至2020年6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秦建忠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