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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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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国伟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662号 罪犯武国伟,男,198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鄢陵县人,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鄢陵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4日作出(2008)鄢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认定武国伟犯盗窃罪,判处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662号

罪犯武国伟,男,198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鄢陵县人,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鄢陵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4日作出(2008)鄢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认定武国伟犯盗窃罪,判处武国伟有期徒刑10年罚金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7月25日以(2012)许刑执字第19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1年4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并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武国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

原判认定,2008年8月6日,该犯盗窃张某某放在吧台抽屉内的储蓄卡两张,从中取出现金113500元。

罪犯武国伟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监狱表扬7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间隔期内因违反罪犯计分考核规范被扣分1次,共扣0.5分。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康闯和监区管教干警出庭作证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文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武国伟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适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武国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二〇〇八年八月十八日起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秦建忠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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