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679号 罪犯梁海军,男,196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16日作出(2001)许中刑一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认定梁海军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6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10日以(2005)豫法刑执字第68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3日以(2008)许刑执减字第09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9日以(2010)许刑执减字第171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个月;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5日以(2013)许刑执字第189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并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梁海军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 原判认定,1998年11月-2000年10月间,被告人伙同他人在许昌、漯河、平顶山等地盗窃作案48起,价值18万元;还参与抢劫作案二起,并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 罪犯梁海军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监狱表扬3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累计罚1.5分。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龚保卫和监区管教干警出庭作证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文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梁海军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犯数罪,系主犯,应从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不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梁海军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二〇〇五年七月十日起至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秦建忠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