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623号 罪犯梁朴,男,1977年01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南召县人,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2日作出(2009)平龙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梁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09年6月25日起至2021年12月24日止)。梁朴不服,提出上诉。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以(2010)平刑终字第1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0年1月28日交付执行。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1日以(2013)许刑执减字第197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七个月。刑罚执行机关许昌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并公示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梁朴自上次减刑以来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 原判认定,原判认定被告人梁朴于2009年2月至6月中旬,该犯分别伙同梁长兴、张青宇、谢小三、张大娃、老孟等人在鲁山县、石龙区、宝丰县等地实施盗窃作案10起,盗得工字钢、液压支柱等财物,盗窃物品价值72060元。被告人系主犯。 罪犯梁朴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共获得表扬3次,记功1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梁朴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系主犯,未执行财产刑,应从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不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梁朴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9年6月25日起至2019年7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秦建忠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