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王超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663号 罪犯王超,男,1994年2月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长葛市人,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0日作出(2012)长刑初字第295号刑事判决,认定王超犯抢劫罪、盗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663号

罪犯王超,男,1994年2月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长葛市人,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0日作出(2012)长刑初字第295号刑事判决,认定王超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附加罚金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并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王超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十一个月。

原判认定,2012年1月至3月份期间,该犯伙同他人经预谋后,在长葛市抢劫作案2起,盗窃作案4起。抢劫现金140余元,电动车一辆,手机一部;盗窃现金40000元,电动车5辆。

罪犯王超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监狱表扬四次,记功一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徐小广和监区管教干警出庭作证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文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超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犯数罪,系主犯,应从严减刑;原判有自首情节,可适当从宽。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超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秦建忠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