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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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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红欣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594号 罪犯赵红欣,男,1974年08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镇平县人,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8日作出(2008)南刑二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红欣犯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594号

罪犯赵红欣,男,1974年08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镇平县人,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8日作出(2008)南刑二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红欣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2年11月23日起至2032年11月22日止)。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二○○九年十一月六日以(2009)豫法刑四终字第17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0年6月3日交付执行。河南省高级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3日以(2012)豫法刑执字第139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刑罚执行机关许昌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并公示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赵红欣自上次减刑以来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

原判认定,原判认定被告人赵红欣于2006年11月至12月份,该犯伙同他人经预谋后,持械抢劫作案四次,其中抢劫出租车一次,并将出租车司机投入井中溺水死亡,抢劫过路行人三次。被告人系主犯。

罪犯赵红欣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共获得表扬7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因违反罪犯计分考核细则被累计罚分2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赵红欣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系主犯,未执行财产刑及赔偿被害人,应从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不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红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11月23日起至2031年10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秦建忠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