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583号 罪犯邓海军,男,1975年07月3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水县人,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日作出(2008)周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邓海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08年4月1日起至2023年3月31日止)。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以(2008)豫刑一终字第16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9年2月5日交付执行。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5日以(2012)许刑执字第93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个月。刑罚执行机关许昌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并公示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邓海军自上次减刑以来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七个月。 原判认定,原判认定被告人邓海军于该犯发现妻子王某与被害人邓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该犯要求其弟与其捉奸,后二人假装出去打工,晚上回来等待捉奸,空等二晚后,2006年5月12日晚,该犯发现被害人在其家后即闯入院内,被害人听到狗叫便穿衣逃跑,在白寨东北田地被该犯二人撵上,二人持械对其进行殴打,致使被害人抢救无效死亡,该犯于2008年4月14日投案自首。自首 罪犯邓海军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共获得表扬8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邓海军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原判有自首情节,可适当从宽减刑;未赔偿被害人,应从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不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邓海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8年4月1日起至2019年11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秦建忠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