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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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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然亮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605号 罪犯郑然亮,男,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太康县人,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9日作出(2009)周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然亮犯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605号

罪犯郑然亮,男,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太康县人,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9日作出(2009)周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然亮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自2012年11月23日起至2032年11月22日止)。2010年8月12日交付执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3日以(2012)豫法刑执字第0139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刑罚执行机关许昌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并公示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郑然亮自上次减刑以来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

原判认定,原判认定被告人郑然亮于2007年12月至2008年1月,该犯伙同他人驾驶面包车劫持他人后,向其家人索要现金,并以此手段作案三次,涉案价值11万元。

罪犯郑然亮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共获得表扬6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因违反罪犯计分考核细则被累计罚分1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郑然亮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适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郑然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12年11月23日起至2031年9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秦建忠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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