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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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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从祥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465号 罪犯郭从祥,男,196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项城市人,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24日作出(2006)大刑初字第6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郭从祥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465号

罪犯郭从祥,男,196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项城市人,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24日作出(2006)大刑初字第6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郭从祥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三万二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9日以(2010)许刑执减字第34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于2012年1月6日以(2012)许刑执减字第72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七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并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郭从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

原判认定,2005年8月被告人郭从祥伙同他人预谋后驾驶面包车在北京大兴区抢劫公司仓库作案2起价值108038元、盗窃作案5起价值53330元。

罪犯郭从祥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监狱表扬八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朱伟平和监区管教干警出庭作证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文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郭从祥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犯数罪,未执行财产刑,应从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不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郭从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二〇〇五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萍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责任编辑:国平